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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着力构建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

来源/发表人: 发布时间:2013-12-22 浏览次数:2174

曹建明:着力构建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

时间:2013-12-22 14:39来源:正义网 责任编辑:中国法学会网

着力构建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检察官和律师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肩负着共同的责任。构建检察官和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切实履行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责使命,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充分认识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年来,律师队伍在法治实践中不断发展壮大,涌现出一大批法学素养深厚、实践经验丰富、职业形象良好的优秀律师,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律师通过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得到制裁和惩罚,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整个司法程序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其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司法机关全面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也有利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防止冤假错案,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律师依法从事代理活动,帮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协助司法机关查明事实情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法律正确实施。特别是,律师职能的全面正确有效发挥,也是对检察权能否正确行使的一种有效监督制约,对于促进检察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近年来,随着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先后修改实施,律师在诉讼中的职能定位越来越清晰。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涉及辩护制度的条文占全部修改条文的五分之一,贯穿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辩护制度,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丰富了律师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等方面的权利,健全了律师辩护权利救济机制,充实了刑事诉讼各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扩大了法律援助的使用范围,这为更好地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实现当事人的辩护权、确保案件公正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认真执行法律规定,充分认识律师的重要作用,积极支持律师依法开展工作。
  着力构建检察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
  我国的检察制度和律师制度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相辅相成,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发展进步。虽然检察官和律师的职责任务、诉讼角色各不相同,在诉讼活动中双方的诉讼主张存在差异甚至截然相反,但在许多方面都有共同特点。在职能定位上,检察官和律师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在价值目标上,检察官和律师都以捍卫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为己任,都必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履职要求上,检察官和律师都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接受社会各方面和当事人的监督;在职业特点上,检察官和律师同为法律工作者,秉承相同的法治理念、职业信仰和核心价值观,具有相同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要求,都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检察官和律师既不是简单的诉辩关系,更不是简单的对抗关系,而是对立中有统一、诉辩中相依存、探讨中共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
  中国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既是诉讼参与者,也是诉讼监督者,还是诉讼权利的救济者。因此,中国检察机关既不是单一的公诉机关,更不是单纯以追求胜诉为目标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不仅承担着批捕起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等职责,而且肩负着对诉讼和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不仅代表国家指控犯罪,而且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不仅要监督纠正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且要纠正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不仅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形成诉辩对抗的诉讼格局,共同推进诉讼进程、确保刑事案件公正处理,而且承担受理和审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民事行政申诉,发现和纠正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违法行为,等等。所有这些,既对检察机关全面、正确、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很高要求,也为检察官和律师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官和律师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检察机关和律师界应围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这个共同目标,进一步努力形成既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相互尊重、相互支持,既相互信任、平等交流,又规范透明、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为实现我们共同的“中国梦”、“法治梦”而携手前行、共同奋斗。
  检察机关要全面保障和促进律师依法执业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是一个法治国家诉讼民主、诉讼文明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又对落实刑事辩护制度作了全面部署。不少地方检察机关相继出台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律师接待、办理律师申请期限、回复律师申请形式等工作,建立律师预约工作机制,完善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和与律师沟通交流制度,进一步细化了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要继续从端正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公信入手,着力强化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切实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全面贯彻落实各项法律规定,切实加强制度机制建设,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律师依法执业。
  要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会见当事人是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只需持“三证”到看守所申请,一般都可以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要坚持严格执法、依法办案,正确理解立法本意,对辩护律师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侦查期间提出会见申请的,及时审查,并依法及时决定是否许可并答复,不得无故拖延、推诿甚至刁难。
  要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阅卷是律师全面掌握证据、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和基础。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对律师提出阅卷申请的,及时安排。因工作等原因确实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人说明情况,并依法及时另行安排阅卷。
  要依法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自行收集证据和申请司法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力。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方面的权力,是为了更准确、更全面地查明犯罪事实,对于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准确处理具有重要作用。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于辩护人申请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调取有关证据的,检察机关要及时办理;审查后认为申请调取的证据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决定不予调取的要向辩护人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的,也要及时作出决定。
  要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这是实现当事人辩护权的重要体现,也是确保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中的偏差和错误,真正与律师平等相待、彼此尊重,做到让事实说话、用证据服人、以法律为据。尤其是对律师提出无罪、罪轻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侦查中有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问题的,一定要认真审查核实,及时依法处理。
  要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要重视加强律师接待窗口建设,畅通律师接待渠道,规范律师接待流程,进一步深化对律师的检务公开。健全及时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等阶段性工作状态,及时向律师告知,增强执法办案透明度,方便律师参与诉讼。要完善庭前证据开示等制度,通过庭前会议及时与律师交流沟通掌握的证据,使庭审集中在重点和关键问题上,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加强检察机关与律师的沟通交流
  律师是检察机关日常工作中联系最频繁、最紧密的法律职业群体之一。当前,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诉讼程序和制度不断完善。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控辩双方或原被告双方的交锋越来越多,这是民主法治建设进步的重要体现,是诉讼活动走向更加公开、有序的必然要求,也对律师和检察官依法办案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在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要与广大律师一起,始终秉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严格依照法律行使各自职能,规范各自诉讼行为,互相尊重对方权利,真正做到“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坚守共同的法治理想、共同的法治目标、共同的法律底线和职业道德底线,共同捍卫法治尊严、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司法公信。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律师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看得更清楚,感受更深刻。特别是在长期的执业生涯中,不少律师对检察工作、检察制度有着独到而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有很多真知灼见。真诚欢迎广大律师及时对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工作机制、办案方式、队伍建设等各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帮助检察机关把工作做得更好。
  接受律师监督制约是检察机关强化自身监督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重要途径和方式。近年来,检察机关十分重视规范检察官与律师的交往行为,突出强调要自觉主动接受律师监督制约。也希望广大律师在与检察人员的交往过程中,能够坚持原则、敢于监督,自觉抵制、及时投诉和举报检察人员执法不公、不严、不廉行为,监督和促进检察机关提高公正廉洁执法水平。对律师或者律师主管部门对检察人员提出的申诉、控告,各级检察机关要及时查明情况,情况属实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加强沟通和联系是增进相互了解、理解和支持的基础。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的联系,积极探索建立业务沟通交流、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会谈协商等长效机制,广泛开展业务研讨、专题讲座、律师和检察官论辩赛等活动,交流研讨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问题,完善向律师等专业法律人才群体公开选拔检察官的制度,不断创新完善平台载体,拓展互相支持、加深交流的范围和途径,使律师界和检察机关真正形成工作合力、实现良性互动,更好地发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作用,共同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本文是曹建明检察长2013年7月16日与律师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座谈时的讲话,作了适当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