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寄语
首页 > 律所概况 > 主任寄语

主任寄语—律师应坚守诚信

徐焕茹

   诚实信用是做人的道德准则,所谓人无信则不立。 同时,诚实信用也是市场交易主体的基本行为准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了一个“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律师作为一种职业,从根本上讲,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就法律服务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律师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依照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其实,我国律师法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也从不同的角度诠释了该原则。换言之,虽然诚实信用在语义上比较抽象,但如果律师能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其实就在具体奉行诚实信用原则。

   在当下,令人忧心的是:有个别律师并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表现是,对自身定位错误,以虚假承诺招揽业务,然后以不正当乃至不合法的手段行事,甚至为了片面追逐经济利益堕入歧途。如此,严重破坏了律师业的生态,也威胁律师业的生存与发展。这方面的教训值得律师同业记取和反思。

   作为一个律师,必须认清自身的职业属性,坚持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法律的尊严为依归。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成为律师做人与做事的基本原则,无疑也是律师应始终坚守的道德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