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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司法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发表人: 发布时间:2013-12-21 浏览次数:3776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司法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的通知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市高法院机关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司法局机关各处室,市律师协会:

现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法院、市司法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司法局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

 

为更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维护司法公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1.律师持执业证、当事人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或执业证、法院出庭通知书,即可免安检进入人民法院审判区域。

2.人民法院和法官收取律师提交的起诉书、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应出具书面收据。

3.律师以书面方式提出下列申请的,人民法院和法官应及时审查并回复:

(1)申请延期审理;

(2)申请鉴定或重新鉴定;

(3)申请调取证据;

(4)申请会见被告人;

(5)其他依法提出的申请。

4.人民法院和法官应保障律师的阅卷权,设置专门阅卷场所,提供复印机等设备,方便律师查阅、摘录、复印、复制案件材料。除按照国家规定应保密的以外,应允许律师复印或以拍照等方式复制。

5.人民法院和法官应保障律师的案件进展知情权,及时将下列情况告知律师:

(1)合议庭成员变更和变更后的合议庭成员;

(2)延期审理和重新确定的开庭时间、地点;

(3)审理期限延长和延长后的期限;

(4)案件宣判的时间、地点;

(5)其他与案件进展有关情况。

    6.人民法院和法官应平等对待公诉人和辩护人,保障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

7.人民法院和法官制作民事、行政裁判文书,对律师在代理权限内发表的关于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意见,应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意见给予归纳、评述,阐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

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裁判文书样式办理。

二、健全法官与律师沟通交流机制

8.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共同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作为双方日常工作联系的具体部门,负责办理具体沟通交流事务。

    9.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每年联合召开一次工作座谈会,相互听取对人民法院、法官和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10.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制定业务指导文件,可以适当方式相互征求意见。

    1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遇到有关法律适用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规范或明确指导意见的,可通过市律师协会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市高级人民法院应予答复。

    12.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可以课题研究、研讨会、专题讲座等方式联合开展调研、培训。

    13.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文件、刊物等资料,除按照国家规定应保密或不宜对外公开的以外,可通过网络及其他平台交流、共享。

三、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廉洁

14.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共同建立离任法官、法官近亲属从事律师工作和以其他律师名义进行隐性代理的信息库。

市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向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通报一次离任法官名单。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每年向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一次离任法官、法官近亲属从事律师工作和以其他律师名义进行隐性代理的情况。

    15.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每年相互通报一次法官与律师具有亲属、朋友、战友、师生、曾经同事等特定关系,违反规定进行不正当交往,违反回避制度、任职限制制度的情况,共同加强对法官、律师的监督、教育、管理。

    16.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对法官、律师违反有关规定的言行,可以函件的方式向对方反映,对方应在收到函件后60日内书面答复。

四、附则

    17.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