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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规范公民代理取得新进展

来源/发表人: 发布时间:2013-12-7 浏览次数:4057
 

韶关市规范公民代理取得新进展

发布时间:2013-09-23 今年725日,韶关市律师协会下发《关于配合法院做好规范诉讼代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律师执业机构认真学习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办案指导之十四》(详见附件)等相关文件,认真配合法院做好规范诉讼代理工作。这是韶关市两级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加强对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审查工作的重要举措,对规范和维护韶关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对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根据韶关市司法局信息整理)

 

附:民一庭办案指导之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民代理应注意的问题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新民诉法),正式确立了公民代理制度。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依照新民诉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照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规定,“根据《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

3、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的同时,应提交户口薄或者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证实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具有近亲属关系。

被委托人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当事人应提交该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委托书,被委托人出庭时应出示工作证或者其他证明其身份的材料。

4、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下称有关机关)推荐的公民。对于当事人委托不属于以上所列三种情况的公民代理人的,必须提供有关机关出具的推荐函及有关机关与当事人的关系证明。如村民小组、村委会可以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出具推荐函;城市住宅小区可以为居住在本住宅小区的居民出具推荐函、社会团体可以为本团体成员推荐函。实践中,有妇联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女方)推荐公民代理人的情况,我们认为应允许这种公民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因为妇联本身就有为妇女维权的职责。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公民代理人,一律不得允许其参加诉讼。相关资料可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注意做好当事人的引导工作。

二、公民代理是否可以收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10916日曾经对重庆高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请示》答复:“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支持”。实践中,宜按照上述答复意见,对于代理合同中约定的高额代理费不宜支持,但可以根据代理行为的完成情况和代理人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对差旅费等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