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焕茹律师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并担任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年6月18日 证监发(2001)102号)的规定,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据此,我所徐焕茹律师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第121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培训班,已按规定完成学习,取得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资格证书编号:2112129053)。目前,徐焕茹律师担任了一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