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动态
首页 > 律所动态 > 律所动态 > 详细介绍

律师应如何处理与委托人的关系

来源/发表人:徐焕茹 发布时间:2018-10-11 浏览次数:3449

律师应如何处理与委托人的关系

徐焕茹

律师的职责是提供法律服务,其服务的对象是委托人(即客户),妥当处理与委托人的关系是一个律师的基本功。一个成功律师的标志是:委托人主动、自愿依约支付律师费,而且高度认可该律师的工作和人品。如果一个律师虽然收入颇丰,但经常被委托人有效投诉,依常理,该律师并不能认为是成功的。

从法律上讲,律师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为委托人提供服务,与委托人形成法律服务合同关系。律师有依法循德提供法律服务的义务,同时有依约收取律师费的权利。而委托人则有获得法律服务的权利,同时应履行支付律师费的义务。对于严重失信,拒绝支付律师费的委托人当然可以循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从一个更通俗的角度看,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价值交换关系。

委托人之所以找律师是因为律师对其有价值。解决法律问题就是律师的价值体现;律师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有多大,其价值就有多大。律师帮助委托人解决问题是为委托人实现价值,为委托人创造价值。客户价值最大化永远是律师执业的根本原则之一。律师在为委托人实现价值、创造价值的过程中得以体现自身的价值。而律师的价值在形式上体现为委托人付出的代价即律师费。古人云:“助人者,人恒助之”“欲取先予”“与人利则利己”,古人所阐明的是一个最浅显的道理:没有付出就没有回报。反过来,委托人也应该有同理心,尊重律师的劳动,尊重契约精神,给付应付的律师费。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吃免费午餐者,因违背规律,则有灾祸。因此,律师应拒绝免费的服务。墨子在《商之道》中云:“客有利,我无利,皮之不存,毛将安附?客我利相当,则客久存,我则久利!然双赢”。受此启发,我认为,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应是双赢的关系;律师既要为委托人实现价值,又要实现自己的价值。而要实现委托人的价值,就要使自己成为一个有足够价值的人,以自己的智慧和能量为委托人创造价值。 

如前所述,律师是以自身法律服务的价值换取委托人支付对价。从经济的角度看,律师获得的律师费越高,其自身的价值就越大。换言之,只有律师自身的价值越大,其获得委托人认可的价值即律师费才可能越高。所以,一个追求成功的律师,应时刻注重提升自身的价值。

律师应如何提升自身的价值呢?我认为,律师首先要慈悲为怀,对委托人有同情心,感同身受委托人的痛苦、悲伤和困难,秉承为委托人排忧解难之初心提供法律服务。其次,律师要讲道德。道德是做人做事的规律、规则。人无德不立。不按道德办事,灾祸必降临其头上。所以,律师应坚守道德底线,不虚假承诺,不行贿,不作伪证,不妄语,不欺骗,不取不义之财,等等。再次,律师要耐烦、守恒。律师工作需处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解决各种多样的矛盾,有时不免心力交瘁,甚至萌生放弃的念头。此时正是考验律师耐性的时候。律师要获得成功,必须耐得住烦,而且持之以恒。因为所有成功的背后,都意味着付出自虐般的努力。正所谓不经风雨,焉能见彩虹?复次,律师要树立结果导向理念。成功只有一个定义,就是对结果负责。律师要以结果为导向,朝着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这一目标,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水平,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锲而不舍,竭尽全力追求最好的结果。委托人一般不太关注律师的工作过程,只关心结果,只关心自己的问题是否及时有效解决。对这一点,律师须非常清楚。最后,律师一定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提高服务委托人的能力,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专业才能以及道德修养是律师成就事业的两个支柱,如鸟之翼,车之轮;唯德才兼备者,方可行稳致远,达至理想的彼岸。

以上诸点,与各位同事共商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