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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契约精神 建设法治政府

来源/发表人:徐焕茹 发布时间:2013-12-5 浏览次数:3625
 

   [摘要]  契约精神是指反映契约本质属性、指导契约签订、履行的根本准则,包括主体平等、自由、公平及诚实信用等。契约承载着法治的核心价值。弘扬契约精神,有助于建设法治政府。

    [关键词]  契约   契约精神   依法行政   法治政府

    20043月,国务院制定并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今年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实施6周年,距国务院提出的2014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仅有四年,可以说,建设法治政府已进入攻坚阶段。如何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重大课题。下面我就如何通过弘扬契约精神,助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发表浅见。

   一、契约精神概述

   契约精神是指反映契约本质属性、指导契约签订、履行的根本准则。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契约精神、契约理念、契约原则是可以同一意义上使用的。

   (一)、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看契约精神。

   马克思最初在大学学习的专业是法律,他为了揭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规律,转而研究政治经济学,撰写了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主要研究对象的《资本论》。而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以商品作为其逻辑起点。马克思运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在《资本论》中不仅对属于上层建筑的法的一系列根本问题作了大量的、深刻的、科学的论述,而且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在《资本论》中被马克思研究了的各种法律数以百计。特别是《资本论》的第一卷中的第八章、第十三章和第二十四章更是集中地论述了法的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等经典著作中对契约及契约法的论述至今仍然是正确的。因此我在归纳契约精神时自然要引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作为论证的依据。

   契约,又称合同,是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是商品交换的基本法律形式,至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已逐步成为一种完整的、配套的法律制度。当今世界上各个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只要这个国家存在着商品经济关系,就必有契约法律制度。

    商品经济是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经济形式,包括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商品生产是为交换而进行的生产,商品交换是商品所有者让渡各自的产品。商品经济有着自己特有的规律,即价值规律。商品交换必须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循价值规律,不然的话,商品交换就不能够持久地、正常地进行,就会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商品交换关系必须按照一定规则有秩序地进行。马克思说:“交换的不断重复使交换成为有规则的社会过程。” []这里的规则就是契约法。这种调整商品交换的规则,在原始社会表现为习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入奴隶社会,国家运用强制手段保证交换规则的实行,交换本身就取得了法律的形式——合同。马克思说:“我在分析商品流通时就指出。还在不发达的物物交换情况下,参加交换的个人就已经默认彼此是平等的人,是他们用来交换的财物的所有者,他们还在彼此提供自己的财物,相互进行交换的时候,就已经做到这一点了。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由此可见,契约的主体是平等的。列宁进一步指出“平等思想本身就是商品生产关系的反映。”[]马克思还说:“商品所有者与商品不同的地方,主要在于:对商品来说,每个别的商品体只是它本身的价值的表现形式。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和昔尼克派,它随着准备不仅用自己的灵魂而且用自己的肉体去同任何别的商品交换,哪怕这个商品生得比马立托奈斯还丑。……商品所有者的商品对他没有直接的使用价值。否则,他就不会拿到市场上去。他的商品对别人有使用价值。他的商品对他来说,直接的有的只是这样的使用价值:它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从而是交换手段。所以他愿意让渡他的商品来换取那些使用价值为他所需要的商品。一切商品对它们的所有者是非使用价值,对它们的非所有者是使用价值。因此,商品必须全面转手。这种转手就形成商品交换……。” []马克思的这段论述说明了,商品交换应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契约具有公平的属性。马克思针对契约还有一段著名的论述:“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为了使这些物品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说明契约主体的意志是自由的,契约自由原则就由此而来。

   由上可见,契约精神主要包括主体平等、公平、自由等核心价值。

   (二)从我国合同法的文本看契约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19993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9101日起施行。合同法是在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出台的,反映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整个合同法结构严谨,内容丰富,是一部成功的法律。合同法关于合同的定义和合同法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契约精神。现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说明:

   其中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了契约主体平等精神:“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二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三条) 第四条规定契约自由精神:“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规定了契约公平精神:“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了诚实信用精神:“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又是契约经济。因为契约与法治有天然的联系。契约是规则之治,法治也是规则之治,市场经济需要法治的规范、引导、保障和维护。反映市场经济的第一部资本主义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对缔结该契约的人,即相当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其实契约并不完全是私法的事,在公法领域也要涉及契约。从历史来看,17-18世纪的社会契约论就是在古罗马人的契约思想的浸润下呼之欲出的。社会契约被解释为社会和国家起源的合理基础。如卢梭(法国启蒙思想家)在《社会契约论》(1762年)一书中,认为国家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即社会契约)的产物,人们同意把自己的权利转让给国家,国家必须保护一切缔约者的自由、平等、生命和财产,体现人民的公意。他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认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属于人民,并认为法律也是人民公共意志的表现。从我国现实来看,国债发行、政府投资、政府采购、行政合同都是直接适用契约规则。因此契约的精神就是法治的精神。我国要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弘扬契约精神。

   二、弘扬契约精神有助于建设法治政府

   契约精神植根于市场经济的沃土,承载了法治的核心价值。弘扬契约精神,对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着重要的意义。

弘扬平等精神,建设民本政府。

   我们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要求人民政府牢固树立权为民所赋的意识,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尽管行政管理管理关系是纵向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利益并不均衡,但并不意味着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格就低一等。其实,我国宪法就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讲,行政机关与其相对人在法律人格上是平等的。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契约精神的表现。作为人民的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应当始终当成是人民的公仆,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无论在工作内容、工作方式还是工作态度方面都应当凸显为人民服务的内涵,而且以公开的服务标准作为衡量工作绩效的依据,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政府行政工作所要达到的最高标准和要求。

   弘扬契约自由精神,建设有限、有为政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配置资源中发挥基础作用。以市场手段配置资源靠的就是契约自由,通过自由竞争和价值规律,使市场主体各得其求。市场经济体制一改过去计划经济时期政府依靠行政命令大包大揽的做法,政府在经济管理方面的职能必然是有限的。解决资源配置的基本的逻辑思路是首先应当考虑交给市场去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交给团体社会去解决;只有在市场和团体社会解决不了的情况下才交给政府去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资源配置事项,不设定行政许可。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的规定,政府应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政府履行这些职能应以尊重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地位和契约自由为前提,由此可见,政府应当将公共管理职能与其出资人职能分开,不能直接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更不能与民争利。但应当看到,市场有自身的盲目性而和自发性,市场也会失灵(所谓市场失灵,按照西方经济学家的观点,是指由于许多因素使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呈现出低效率运行的一种非理想的状态),此时政府就应当进行干预,在市场失灵的地方,发挥配置资源和稳定经济秩序的作用。比如类似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重大的基础设施建设等企业和老百姓做不了或者不愿意做的事,为了形成市场的需要,政府都应该去做。政府应当创造硬件和软件条件,形成各种各样的市场。政府制定好制定维护市场有序运行的规则并且严格执行这些规则,才能形成市场秩序,形成公平竞争,才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3、弘扬契约诚信精神,建设诚信、责任政府。

   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了一个“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如果说诚实信用原则是近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契约法的帝王原则,那么,在现代资本主义公法领域中,诚实信用则成为政府诚信的法律底线。如:德国行政法院在19266月的一份判决书中指出:“国家作为立法者以及法的监督者,若课予国民特别义务,于国民司法关系,相互遵守诚实信用乃正当的要求;且国家对于个别国民在国家公法关系上,该诚实信用原则亦是妥当的。”[]德国最高法院1930102日的一份判决更加明确地肯定:“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一切法律,并包括公法在内,皆适用之。”[]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所以,人民是委托人,政府是被委托人。二者之间其实就是契约关系。作为被委托人的政府来讲,必须在人民授权的范围内活动,而人民是通过法律来授权于政府的,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守法。政府守法的实质不过是政府守约而已。政府依法行政,就是履行最基本的诚信。根据契约保护和法律的权责一致原则的要求,政府违约,则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时至今日,契约已成为英、美、德、日等西方国家宪法和行政法的重要渊源,而诚实信用逐渐演化发展为其行政法中的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即指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或者如果撤销必须补偿其信赖损失。20043月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的将诚实守信列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之一,提出“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与此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弘扬契约公平精神,实现行政正义。

   200610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将公平正义列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之一。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于2010827日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作重要讲话时强调指出,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保证。契约所彰显的公平公正价值是法律、法治的最高价值。我们政府的全部工作都是围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展开,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遵循合法、合理原则,始终坚持始终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有机结合。惟此,方能在政府与人民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构建和谐社会的理想才能早日实现。最后,让我们谨记温总理的一句话:“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让我们为尽快建成法治政府作出艰苦而不懈的努力!



[] 种明钊.略论马克思《资本论》中的法律思想[J],《法学杂志》1984 年第4期第7.

[]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06

[]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22-423

[]列宁.《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1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23卷第103

[]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23102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1月第1版第300

[]谢孟瑶.《行政法学上之诚实信用原则》[A].,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C]. ,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初版,第206—207.

[][]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M],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6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