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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案件裁判的分析步骤

来源/发表人:徐焕茹 发布时间:2025-1-15 浏览次数:262

试论民事案件裁判的分析步骤

徐焕茹

广东惠宏信律师事务所,广东 惠州 516003

摘要:民事案件是因民事法律关系引发的纠纷,裁判者处理民事案件应以民法作为裁判依据,在民事法律关系的统领下,依循法律逻辑,采取识别民事法律关系、确定民事法律规范、确定要件

事实、评判原告的民事权利请求或被告的抗辩主张能否成立等步骤。

关键词:民事案件  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 三段论

民事案件是因民事法律关系引发的纠纷,裁判的实体法依据是民法。民法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作为红线构建的法律规范体系。恩格斯指出:“因为经济事实要取得法律上的承认,必须在每一个别场合下采取法律动机的形式”。[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9页)“为了取得法律的承认,经济事实在某一个别场合下,得采取法律关系的形式。”(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我国民法学通说认为:“国家对于应该加以保护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给予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以使用强制力量保证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对于不予保护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就不给予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2]民事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其实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法典,其总则编是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定,分则编是类型化民事法律关系规范。[3]]只有将民事案件置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框架下才能准确地探寻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规范,并将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之中,从而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根据多年从事商事仲裁和律师执业的经历和思考,笔者认为,裁判者(法院法官或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员)裁判民事案件应遵循如下分析步骤。

一、识别民事法律关系

面对由原告或仲裁申请人(为简便起见,下文统称原告)陈述、被告或仲裁被申请人(为简便起见,下文统称被告)答辩及其举证所呈现的民事案件事实,裁判者首先要识别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并分析其主体、客体和内容(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与救济权)以及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民事法律事实。必须说明的是,上述类型化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内容包括了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以及民事法律事实。类型化的民事法律事实是构成要件,类型化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含民事责任与救济权)是法律效果,二者共同构成类型化民事法律关系规范。必须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使用了法律事实的概念,说明民事法律事实已由学理概念变成了法律概念。

在此阶段,涉及到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明确指出:“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可见,案由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简称。应当指出,我国对民事案件实行案件登记制,原告提出的案由或立案庭确定的案由可能是不准确的,因为未经审判难以准确识别和界定案由。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法〔2020〕347号文以及《法释〔2019〕19号文中明确使用了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关系的概念,说明民事法律关系也已由学理概念变为法律概念。

如果案由即民事法律关系确定错误,将影响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笔者以亲身经办的案件说明准确认定案由的极端重要性。笔者于2015至2016年间代理原告叶某与被告深圳甲公司、惠阳乙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叶某在原一审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对某楼盘的联合开发商深圳甲公司、惠阳乙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并判令被告协助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被告提出反诉,请求确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判令原告叶某协助惠阳乙公司到房管部门解除涉案无效合同的备案登记。原一审法院确定的案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判令叶某协助惠阳乙公司到房管部门解除涉案无效合同的备案登记,并驳回原告叶某的诉讼请求。叶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笔者代其提出上诉,笔者经研究案件材料,发现该案基本事实是:叶某借款给深圳甲公司,深圳甲公司与惠阳乙公司则以合作开发的房屋通过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的形式提供担保,约定如深圳甲公司逾期还款则应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房屋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而且还了解到,叶某收取了深圳甲公司几个月的利息。据此笔者提出叶某与被告之间发生的主合同关系是借款合同关系,从合同关系是担保合同关系,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是一种担保行为,目的是为了担保借款债权的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的规定,该案的法律关系和案由应确定为担保借款合同关系,据此,叶某以一审判决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不当、权利义务处理错误为由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二审法院支持了叶某的上诉请求,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在重审中,叶某按照担保借款合同关系的案由重新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重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叶某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并以处理案涉商品房所得价款清偿借款债务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审法院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由此可见,确定民事案由即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出发点和前提,涉及案件审理的范围和方向,涉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具体的法律适用以及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正确处理。

裁判者在开庭时,首先要基于准确界定的案由即民事法律关系,固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的诉讼无论是确认之诉还是形成之诉抑或给付之诉,所涉及的诉讼请求均应在案涉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内予以确定,而且在诉讼期间非依法不得随意改变。因为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裁判案件应始终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来展开,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作出裁判。固定诉讼请求,有助于明确争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提高裁判效率。

二、确定民事法律规范

正因为我国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为统领展开民事立法的,因此,以民事法律关系为线索寻找可适用于案件的民事法律规范是必经之路。“找寻法规范之前,应先完全掌握待证之生活事实。然后根据了解的事实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法律关系,再找出适切的条文。”[4]裁判民事案件最根本的就是要树立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主线的思维,这是一种体系化思维。如前所述,民法典是民事法律关系法典,以民法典统辖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规范集成。从民法的角度看,某一民事案件类型都对应着某一类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化规定,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即案由就可在纷繁复杂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的具体位置找到相应案件的请求权基础或抗辩规范,并确定相应规范的构成要件和相应的法律效果(民事权利或抗辩理由)。在此环节,裁判者应在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来回穿梭比对、思考和评价,因为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需要进行相互阐明,彼此面向、各自具体化。由于民事案件是由原告发起的,裁判民事案件应首先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请求权规范基础来展开,即适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所谓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指围绕原告提出的权利主张,从案件所涉的民事法律关系出发,根据案件事实,检索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即请求权规范基础即由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构成的完全法条,从而依法支持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民法适用方法。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明确规定:民商事审判工作要“注意树立请求权基础思维”,说明请求权基础已由学理概念成为法律概念。各级法院法官在裁判文书中高频使用“请求权基础”表述,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为例,截至2019年7月8日,全文检索“请求权基础”,共命中23104篇裁判文书。[5]如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7民初18066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审理中,本院要求原告明确其请求权基础和诉请构成。”并以原告不能证明请求权基础中的构成要件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事法律规定可分为完全法条和不完全法条(包括构成要件法条、法律效果法条和定义性法条)。完全法条是指具备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法条,构成要件法条和法律效果法条是指分别规定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的法条。定义性法条是指对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中的概念予以定义的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就是完全法条。大部分法条没有同时具备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需要对构成要件法条、法律效果法条进行整合,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属于对这种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则是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的规定,需要综合这两个法条的规定,才能形成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范。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则是对上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性法条。除外,还有限制性法条、引用性法条和拟制性法条的分类,其实,限制性法条、引用性法条和拟制性法条是基于立法技术,围绕构成要件和/或法律效果所作的相关规定,也可归入完全法条及不完全法条的范畴中。限制性法条是指对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或法律效果的范围作出限制的法条。这种限制体现了法律规定原则与例外的关系。包括但书型和除外型法条。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后半段: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就是对强制性规定作出限制,将其中的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排除在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关于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当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才能转让房地产的规定就是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引用性法是指为了简化条文,避免重复,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形下指示适用其他的法条。又分为对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一并参引以及法律效果的参引两种。一并参引:民法典三百一十一条第三款:“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效果参引: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拟制性法条是指立法者明知两个案件类型即构成要件不同,但赋予相同的法律效果,而将两者视为等同。如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运用在操作上有三个步骤。第一,判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民事权利是否为案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二,以前一步骤所作出的判断为基础,寻找有关法律规范,查清并整合该项请求权规范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法律效果。[6]同时,针对被告的答辩,应适用抗辩分析法,即在案涉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内,以案涉事实为根据,检讨被告的抗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即是否具有抗辩权规范(包括合同履行抗辩权规范、保证人先诉抗辩权规范等)或其他抗辩规范(包括权利障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以及是否具备合同依据等,从而依法支持或驳回被告的抗辩主张。

上述请求权规范和抗辩规范都是类型化民事法律关系规范,均由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组成,裁判者寻找和整合请求权规范或抗辩规范要按照从民法典分则到总则,特别法到普通法,司法解释到法条,从具体规范到民事基本原则的次序进行,要防止有具体法律规范不予探寻和援引而向一般原则(如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逃逸”的现象发生。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再9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民事审判中,只有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为了实现个案正义,法院才可以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进行裁判。通常情况下,法院不能直接将“公平原则”这一法律基本原则作为裁判规则,否则就构成向一般条款逃逸,违背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本案原审判决以公平原则认定非合同当事人的实际受益人某公司对黄某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既缺乏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无视当事人在民商事活动中的预期,还容易开启自由裁量的滥用。综上,在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原审判决仅以黄某某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委托某1公司提供案涉融资服务实际系为某公司的利益而实施为由,判令某公司对黄某某支付服务报酬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确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三、确定要件事实是否存在

裁判者应在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与案件事实之间来回穿梭思考,进行民事法律规范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判断,以确定案件事实能否被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所涵摄,即要件事实是否存在。要件事实是横跨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范畴,是指与民事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相符的案件事实,是案件事实被民事法律评价的结果。在日本,要件事实论是日本司法研修所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必修课程,是指“为了作出判决,从有必要判断是否存在权利出发,为此有必要判断是否存在满足权利之发生、消灭等效果的法律规范要件的事实(要件事实)。”[7]日本民法学家伊藤滋夫认为,“要件事实,是指该当于某一法律效果所必要的实体法(作为裁判规范的民法)构成要件的具体事实“民事判决的任务,在于判断实体法权利存在与否,一般情况下法院是无法直接做出判断的,只能通过对该当于权利发生要件、妨碍要件或者消灭要件的案件具体事实(要件事实)的认定结论,进一步判断权利是否发生、是否受到妨碍,或者是否消灭。”[8]确定要件事实就是确定三段论推理的小前提是否存在,无疑是民事裁判的核心。“决定小前提是否存在:乃是“涵摄”的核心。故有谓,法律“涵摄”不在于找寻结论,而在于寻觅第二段小前提。”[9]  当案件事实可涵摄于法律规范的全部构成要件时,即要件事实全部存在时,就发生该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效果。必须说明的是,“要件事实全部存在”意义上的涵摄是指案件事实被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整体涵摄(即案件事实完全符合全部构成要件),而不是指案件某些事实与个别构成要件相符,换言之,这里的涵摄是指要件事实的整体成为构成要件整体的一个“实例”,即要件事实整体在构成要件整体的外延之内。

四、评判原告的民事权利请求或被告的抗辩主张能否成立

民事案件裁判表现为三段论推理:以选定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在案件事实被法律规范构成要件所涵摄时,就推出大前提中的法律效果并面向具体案情予以具体化。裁判者心中应充满正义,目光在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要件事实与法律效果之间来回穿梭转移、思考和评价,以确定原告的民事权利请求或被告的抗辩主张能否成立。也即:面向个案,通过三段论推理,将案件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下,推出法律规范的法律效果归属于系争案件的结论,但这一结论往往是类型化的、抽象的,需要面向案件具体事实、情节予以具体化,将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归属于具体的当事人。“在裁判作业中,将法律效果具体化,是以解决当事人具体民事纠纷为目的,将案件结论性判断中的仅具有定性特征、不具有定量特征的抽象性法律效果,转化为既有定性特征的、又有定量特征的,命令案件当事人为某种行为或者禁止案件当事人为某种行为的指令。例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抽象法律效果,转化为责成案件当事人停止什么侵害,以什么方法排除什么妨碍,通过什么途径消除什么影响,支付多少违约金,赔偿多少损失的具体指令等等。”[10] “如何将法律效果具体化?基本准则是:法律、法规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具体办法的,应按规定的具体办法(如违约金的幅度,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使法律效果具体化;没有规定具体办法的,则只有以案件事实为依据,结合当时当地的具体社会条件,合情合理地来确定案件当事人应当承受的具体法律后果。”[11]经由法律适用的逻辑推论得出的“此种法律效果也是抽象的,亦须经由涵摄而在该当案例事实加以具体化。”[12] 在民事裁判中,经常涉及违约金的调整,利率的调整、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等民事责任的定量问题,为了达到裁判结果的量化要求,需要将量化具体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约定、惯例或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作为大前提,与案件事实的具体情节和各种因素进行比对,作进一步甚至多次的涵摄,直至使案件处理结果的定性、定量和可执行性达到完美统一。

五、对案件处理结论进行合理调整和修正

民事个案是纷繁复杂的,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也是五花八门的,为了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对于拟作出的案件处理方案,裁判者还需要根据情理法相结合、逻辑与经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及相关的规定、习惯和政策,结合当事人的利益状况,进行利益衡量,在必要时作出合理的调整和修正,以保证法律效果的精准性和妥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