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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野中的民事案件分析方法

来源/发表人: 发布时间:2024-12-9 浏览次数:210

摘要:民事案件是因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分析方法包括请求分析法和抗辩分析法,运用这些方法首先要界定案件所涉的民事法律关系,然后根据当事人的角色寻找请求权规范或抗辩权规范,并主张相应的要件事实进行涵摄,以证成请求或抗辩的法律效果。

    关键词:民事案件;律师代理;请求分析法;抗辩分析法;涵摄

我国实行民商合一原则,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相应地,民商事案件一般简称为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是指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纠纷而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民事案件代理是律师基本的业务范围,为取得更好的代理效果,切实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民事权益,律师应重视研究并掌握民事案件分析方法。笔者从事律师职业三十余年,办理了大量民事案件,本文试图就民事案件的分析方法作一些总结和探讨,并就教于法律界同行。

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的角色,要么是请求人(如原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仲裁申请人、仲裁反请求申请人),要么是抗辩人(如被告、反诉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仲裁被申请人、仲裁反请求被申请人),而无论请求人还是抗辩人均需要运用抗辩这一防御工具,因此,民事诉讼或商事仲裁呈现为请求——抗辩——再抗辩——再再抗辩等复杂的攻击—防御过程和图景。根据律师代理的委托人系请求人或抗辩人的不同,民事案件分析方法可分为请求分析法和抗辩分析法。

一、请求分析法

律师代理请求人提起民事案件需运用请求分析法,这里的请求是指以“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的名义主张民事权益,由于民事权益乃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范畴,因此,请求分析法可分为两步:第一步为民事法律关系分析,第二步为请求权规范构成要件相符性判断,即“请求分析两步法”。

(一)民事法律关系分析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就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产生的、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精髓,是构筑民事法律规范体系的纲领和主线,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都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中心展开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主体、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客体(民事权利及民事义务指向的对象)三要素构成。民事案件请求人所请求的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无疑应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内确定所主张的权利或利益。

律师代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或商事仲裁,首先要确定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即确定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民事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指出:“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所列的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合同、准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分别反映了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商事仲裁案件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所指向的仲裁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和其他财产权益关系。我国民事法律规范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主线构建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统领的法律规范体系,因此,明确了民事纠纷的案由就确定了可适用的民事法律规范的范围。律师代理相关的民事纠纷,应当以民事法律关系为线索,在纠纷所涉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内系统梳理、审视相关的民事法律规范,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可资适用的法律依据,切不能脱离或抛开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援引据以支持请求或抗辩的法律规定。

其次,要在案件所归属的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内寻找支持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的请求权规范(也称请求权规范基础)。“在一般法学上,则由于一定的法律效果发生,而将法律上必要的事实条件的总体,称之为法律上的构成要件”。[]律师所寻找的请求权规范基础应是完全法条即包含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法条,民事法律中,能构成完全法条的并不多见,往往需要整合基本事实事实构成规范与附属规范(包含定义性规范、补充性规范、被援引规范等)组成完全法条,但基本事实构成规范必须是案件所涉民事法律关系范畴的规范。在找法的过程中,律师要从自身的法意识或法感出发,基于全面梳理的案涉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体系,遵循从分则到总则、从特殊到一般的次序确定可适用的请求权规范。

(二)请求权规范构成要件相符性判断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作用体现在论证当事人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英格博格·普珀所言:“法律人的技艺,就是论证,越是能够驾驭得好这项技艺,就越能成为一名成功的律师,越能成为一位受尊敬的法官、有影响力的政府官员及越能成为一个受到大家认同肯定的法学写作者。”]欧洲人权法院副院长安格丽卡·努斯布克曾在某次采访中指出:“法学本质上是一种论证科学。人们需要判断各种不同论证模型的说服力,这可谓实践的必备技能。”作为请求人的代理律师,需要论证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实符合请求权规范的构成要件,权利的产生或存在具有确定性,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具有正当性。

请求权规范,又称权利产生规范或权利创设规范,包含权利产生或创设的构成要件以及作为法律效果的权利,其表征是法律效果有利于请求权人。在这里,请求权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均属于法律概念的范畴,“按照一般法学的用法,构成要件一词仅仅意味着是法律上的、抽象的、观念性的概念。”,需要与请求权规范相构成要件相比较的案件事实则属于事实范畴。“我们在构成要件理论中的所指的构成要件,是个法律上的概念。这个构成要件本身必须与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明确地区分开来。”请求人的代理律师需要论证案件存在与请求权规范构成要件相应的事实,即要件事实,要件事实的另一种说法是具有构成要件特征的前提条件。按照德国法学方法论权威拉伦茨教授的观点,要件事实是归属于构成要件、称为构成要件的一个“事例”,表明法条构成要件在特定案件事实中被实现,所有构成要件的特征在案件事实中存在。日本司法研修所编写的《民事辩护指南》指出:“要件事实是相当于实体法规规定其法律效果的构成要件的事实,它由实体法规的解释来决定。”[]“要件事实具有作为为在民事诉讼中实现实体法规所必要的充分事实的性质。要件事实在民事诉讼上是为实现实体法上的权利而必要和不可缺少的事实,在缺乏要件事实时,主张本身失当,权利不能成立。在这一点上它具有本质性的重要意义。”

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等国家,论证和分析要件事实是法学和法律工作者的基本功。德国著名民法学家迪特尔·梅迪库斯指出:“对于法学工作者来说,只有下列问题才是“正经事”:某项适用于该案请的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什么东西来证明这一事实?”在日本,日本司法研修所作为培养日本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检察官、律师,统称为“法曹”)的专门官方机构,对司法研修生设置的民事诉讼研修课程的主要内容是要件事实教育。,由此可见,要件事实论证对法律实务工作者的重要性。

需要辨析的是,我国民法中的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在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两种意义上使用,在本质上,具体事实意义上(即个案中)的民事法律事实,作为具体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表现为权利的发生、妨碍、消灭、阻止)的根据,与要件事实的内涵是一致的。日本著名民法学家我妻荣在其1933年出版的《民法总则》一书中指出,“权利的发生、妨碍、消灭等各种法律后果是否得到肯定,与该等法律效果的发生要件相对应的具体事实的有无相关,因此,这种事实一般被称为要件事实,为了与前述法律要件相对应,有时又称为法律事实。”必须说明是,要件事实是一定的生活事实经评价为民事法律规范的法律事实,而且是足以发生法律效果的全部构成要件所指称的法律事实的总体,而不是部分构成要件(要素)所对应的事实。我国台湾民法学家洪逊欣正确地指出:“法律事实,系构成法律要件之各个事实。法律要件中,又由单一事实而构成者,例如自然人之出生或死亡是。复有由多数事实而构成者,例如契约之要约及承诺,侵权行为之故意过失、不法加害行为、行为与损害发生间之因果关系。前者于事实发生时,即具备法律要件。后者于其最后事实发生时始具备法律要件。法律效果,须具备法律要件始行发生。故决定法律效果已否发生,应视构成法律要件之法律事实全部已否完备。”从以上的引证及分析归结起来,要件事实就是与民事法律规范(请求权规范或抗辩权规范)中的构成要件相符合的民事法律事实。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适用被认为是三段论推理的应用,德国卡尔·拉伦茨教授指出:“一个完整法条构成大前提,将作为一个“事例”的某具体案件事实归属于法条构成要件的过程构成小前提。结论则是对此案件事实应适用该法条所规定的法律后果。”这一推理形式是“确定法律后果的三段论推理(syllgismus)。法国传统的观点也把这种形式论证的方法叫判决三段论(syllgisme judiciaire)”。英美的形式法观念(formalism或legalism)也同样主张:“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成了小前提,判决是结果。”]请求权规范构成要件的相符性判断是三段论推理中获得小前提的过程,被称为涵摄。涵摄的拉丁文是subsumtion,英文是subsumption,意思是归于其下,日本学者习用“套用”二字,将法律规范套用到具体事实中“应当检验得到认定的事实是否满足相关规范的事实构成,这种检验被称为”涵摄”.”其中,大前提是请求权规范,小前提是案件是否存在与请求权构成要件相符合的法律事实的判断,结论是请求权规范的法律效果是否在本案中得以实现,也即请求人的请求是否成立。在涵摄过程中,必须将请求权构成要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对待,要件事实应是与请求权构成要件实质、全面符合的事实整体,不能以偏概全,以现象代替本质,仅凭个别构成要素的相符就得出实质相符的结论。涵摄是一个复杂的思维活动,需要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左顾右盼”,目光在事实与法律规范间“来回穿梭”,“要将法律规范之内容,时时刻刻面向事实,予以具体化,使之合乎法律之构成要件,同时亦须预先设定可能被适用的法律规范,而将事实加以确定。其中反覆寻觅,不论是视线之往返、目光之来回穿梭,乃至脑力之思考,均有其必要,而非仅以应适用之法律规范为大前提,具体事实为小前提,即可导出结论之单纯想法而已。”也即须通过案件事实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寻找可适用的请求权规范,又根据可适用的请求权规范确定要件事实,此可谓是请求权规范与要件事实的互相阐明。如果说完全法条(大前提)中的构成要件是“抽象的构成要件”的话,要件事实就是经过法律价值评价的“具体构成要件”。[]我国台湾民法学家黄茂荣教授认为,作为完全法条或法律规定之组成部分的构成要件的特征在于一般性和规范性,“所谓法律事实当指实证法所规范之生活事实,从而法律事实之主要特征应在(1)具体性;(2)事实性。”笔者认为,“具体构成要件”即法律事实,除了具有具体性和事实性以外,其本质特征是与“抽象构成要件”的相符性。

在合同纠纷案中,三段论推理的大前提是合同约定还是合同法律的规定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尽管如按照《法国民法典113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但作为大前提的主要是合同法律的规定,在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任意性规范另行约定的情况下,该等另行约定也只能作为补充性规定,与合同法的基本规定共同构成大前提。

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采纳德国法学家莱奥·罗森贝克的规范说,即“每一方当事人均必须主张和证明对自己有利的规范(=法律效果对自己有利的规范)的条件。”在日本,“实体法规在其解释上将证明最终实现权利而必要的各要件的责任分配给权利人和义务人,以求得当事人间的公平。在根据民事诉讼程序实现私法上的权利过程中,原告主张其权利时,只要主张自己有举证责任的要件事实(作为请求原因的要件事实)即可。另一方面,对于原告的权利主张,例如,有关阻止其行使权利,或作为消灭权利而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的事项,被告必须主张作为阻止乃至小别要件而被确定的实体法规要件的事实(作为抗辩的要件事实)。”“在某种事实存在真伪不明的场合,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会受到不当对待。”[]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也与德国、日本的学说及立法例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在涵摄过程中,原告对请求权规范要件事实即权利产生(创设)规范的前提条件负担证明责任,如果原告对该要件事实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致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其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律师代理请求人撰写民事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时,要将请求权规范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叙述要件事实,并在制作证据清单时将各个要件事实简明扼要的反映在相关的证明内容(对象)中与证据(含证据组)一一对应。为使民事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与证据清单对要件事实的表述保持一致,笔者习惯于并建议先起草民事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然后从中摘录要件事实写入证据清单的证明内容中。

二、抗辩分析法

抗辩一般是指对抗、否定、抵销、阻碍请求人权利主张的防御方法,作为请求人也可以利用抗辩的方法对抗抗辩人的抗辩。本文所论证的抗辩分析法是专门适用于抗辩人的分析方法。律师代理抗辩人不能为抗辩而抗辩,更不能望文生义,而应该围绕案件所涉的民事法律关系寻求对抗请求人权利主张的抗辩权规范,并主张和证明相应的要件事实。因此,抗辩分析法分为三步:第一步为民事法律关系分析,第二步为抗辩权规范构成要件相符性判断,第三步为请求权规范构成要件的非相符性证成,即“抗辩分析三步法”。

(一)民事法律关系分析

作为抗辩人的代理律师,首先应根据请求人请求文书所载明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法院、仲裁机构所确定的案由,界定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并具体分析所涉民事法律关系的个数、性质、构成要素、民事法律事实,以及请求人所提出的请求权规范和要件事实主张。在此基础上,寻找对抗请求人的抗辩权规范。

(二)抗辩权规范构成要件相符性判断

与请求权规范相对,抗辩权规范是指对抗请求权、其法律效果有利于抗辩人的法律规范,包括权利(请求权)妨碍(阻却)规范(如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规范)、权利(请求权)消灭规范(如借贷请求权因清偿、免除、提存、代物清偿等而消灭的规范)、权利排除规范或权利障碍规范(如合同抗辩权规范、时效抗辩权规范、撤销权规范、解除权规范和抵销权规范),[]这些抗辩权规范也由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构成。如果抗辩人的代理律师能够提出对抗请求权的抗辩权规范,并证明抗辩权规范构成要件的法律事实,即抗辩权要件事实,就能以上述涵摄的方法证成对其有利的法律效果,从而对抗、否定、抵销、妨碍请求人的权利主张。

我国民事诉讼法采纳德国法学家莱奥·罗森贝克的规范说,“请求权人的对方当事人承担权利妨碍要件、权利消灭要件和权利阻碍要件的证明责任”,对抗辩人的举证证明责任作出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涵摄过程中,抗辩人应对抗辩权规范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其对抗辩权规范的要件事实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致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与对上述请求权规范要件事实的表述安排一样,律师代理抗辩人撰写民事答辩状或仲裁答辩书时,要将抗辩权规范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叙述要件事实,并在制作证据清单时将各个要件事实简明扼要的反映在相关的证明内容(对象)中与证据(含证据组)一一对应。为使民事答辩状或仲裁答辩书与证据清单对要件事实的表述保持一致,笔者习惯于并建议先起草民事答辩状或仲裁答辩书,从中摘录要件事实写入证据清单的证明内容中。

(三)请求权规范构成要件的非相符性论证

除了以抗辩权规范要件事实的证明和涵摄对抗请求权人外,对请求权规范构成要件的非相符性进行论证,也是一种抗辩手段。具体方法有:其一是证明请求人所援引的请求权规范对案件不适用,如有关请求权规范与案件所涉民事法律关系不相关;其二是证明请求人所援引的请求权规范的构成要件在事实上不具备。

三、结语

“对于法律工作者和作为法律适用对象的公民而言,司法实践中使用的各种方法成为了主要疑难问题”。[]代理律师分析民事案件,既涉及结合具体案件对民事请求权或抗辩权规范的解释,又涉及将具体的案件事实归属于某一民事请求权或抗辩权规范的涵摄,具有高度的专业性、逻辑性和实践性,笔者上文对民事案件分析方法的总结和探讨乃一孔之见,期待能成为引玉之砖,引发更多的讨论,以集众人之智,深化对民事法学方法论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