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动态
业务研讨
首页 > 法律研讨 > 业务研讨 > 详细介绍

以《民法典》为重要标尺 大力提升我市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水平

来源/发表人:徐焕茹 发布时间:2021-6-28 浏览次数:2291


 

以《民法典》为重要标尺 大力提升我市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水平

广东惠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焕茹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历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基本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5月29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重要讲话。指出:“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依法严肃处理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本文拟根据《民法典》中有关保障民事权利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权存在的某些问题以及实施民法典的需要,就提升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水平提出若干建议。

一、行政机关要将尊重、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作为基本职责

《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从出生至死亡可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并将胎儿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纳入保护范围,为自然人处理各种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依法取得、享有、救济民事权益提供了行为规范及保护机制,因此,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同时,《民法典》规范市场主体的成立、存续及终止行为,规定市场主体可享有各种民事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及人格权),为各类市场行为提供基本的行为规范,为保护市场主体的民事权益提供救济依据,可见,民法典为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及发展提供了基本的遵循和法治保障,又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整部《民法典》都是围绕民事主体(含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的享有、变更、消灭和保障而展开的,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属于行政机关的范畴。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保障人民的权利是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责。民法典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也就明确了行政机关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职责范围。对于民事主体已经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应予以尊重和保护。应当看到,我市还存在某些行政机关行政征收行为程序不完善、补偿不充分,长期拖欠工程款以及不当介入经济纠纷等损害自然人、法人合法民事权利的现象,应当引起各级行政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切实予以纠正。行政机关应以《民法典》的实施为契机,进一步牢固树立保障民事权利的强烈意识,以尊重、保护民事权利作为行政行为的边界以及自身义不容辞的职责。

二、行政机关要为民事主体实现和发展民事权利提供有利的环境和条件

对于民事主体因各种主客观条件尚未实现的权利如财产权,行政机关应为民事主体提供取得权利的环境和条件,如优化营商环境、创造就业机会等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进而取得各种财产权提供支持和保障。2020年7月21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在京主持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形成长期稳定发展预期,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营造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要推进简政放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支持企业更好参与市场合作和竞争。要实施好外商投资法,放宽市场准入,推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对在中国注册的企业要一视同仁,完善公平竞争环境。近年来,我市在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方面推出了一系列举措,有效改善了我市的营商环境,但我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服务态度、政策法律水平与珠三角的先进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营商环境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当务之急应是着力优化软环境,主要是完善制度以及提高公务人员的法律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

三、行政机关应为实施民法典中的行政法规范做好准备

《民法典》并不是纯粹的民法规范,还包含有关行政行为、民事关系中行政机关应履行职责规定等行政法规范。这些规范进一步细化了行政机关在《民法典》实施中的职责。

1.《民法典》中有关行政行为的规定

《民法典》中有关行政机关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登记、物权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户口登记的规定属于行政确认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和第三百二十七条是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

2. 《民法典》中行政机关应履行具体行政职责的规定

1)关于民政部门职责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2)《民法典》关于国有财产管理、监督机构职责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民法典关于公安机关职责有关的规定。a. 拾得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六条至三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收到拾得人送交的遗失物后,对于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对于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在保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b. 负责查清高空抛物、坠物责任人。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4)民法典关于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规定。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此外,《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以上《民法典》的规定明确了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等行政机关所负有的实施该法律的具体职责,在此,我建议我市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等行政机关就履行相关职责在机构、人员以及制度等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以便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时能顺利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