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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宪法修正案》忠实履行政法机关的职责使命

来源/发表人:徐焕茹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3 浏览次数:5890

 

学习《宪法修正案》忠实履行政法机关的职责使命

广东惠宏信律师事务所   徐焕茹律师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在第五个宪法日即将到来之际,学习《宪法修正案》,宣传宪法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如所周知,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以及法治建设的重大事件。中宣部、中组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要求深入组织开展好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将努力推动全社会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作为当前及今后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特别强调领导干部要加强宪法学习,增强宪法意识,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尤其是政法机关和全体干警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主体更应该带头学习宪法修正案,自觉运用和实施宪法。下面,我的讲座将从《宪法修正案》解读以及政法队伍如何根据宪法规范履行职责使命两个方面展开。

   一、《宪法修正案》解读

  (一)现行宪法的第五次修正

    我国现行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新时期的需要,于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先后四次对1982年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每一次修改都充分反映了时代的特色和要求。其中1988年把私营经济受法律保护写进了宪法, 1993年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了宪法, 1999年把“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写进了宪法, 2004年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同时,对现行宪法的前四次修改, 均及时和有效地把党的指导思想写入宪法, 从而保证了党的政策、主张与国家宪法法律之间的高度一致性。例如, 1999年第三次修改宪法时把“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 2004年第四次修改宪法时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是对1982年宪法的第五次修正。修正案从第32条到第52条,共计21个修正条文。这次宪法修正案的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将在下文介绍。

  (二)宪法及其地位和属性

       经过5次修正后,我国现行宪法共有1个序言、4章、143条。其结构为:序言,共13个自然段;第一章“总纲”,共32条;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共24条;第三章“国家机构”,分为8节,共84条;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3条。

      根据宪法的序言部分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可界定为规定国家的领导核心力量和指导思想、国体、政体、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大政方针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以及国家机构、政治体制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

      根据宪法,我国的领导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国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的大政方针是: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劳动权,劳动者休息权,物质帮助权,残疾军人生活保障,抚恤烈属,优待军属,帮助残疾人,科研、文艺等文化活动自由,保护妇女权利,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年人,保护华侨、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等。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宪法是我国的母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和总依据,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以宪法为依据,是宪法的具体化和细化。

      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由此可见,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关于宪法的属性,须说明如下两点:

    1.宪法是政治属性与法律属性的统一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既是重要的法律文献,也是重要的政治文献,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是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相结合、相统一的产物。因而,进行任何与宪法有关的活动,都应当坚持讲政治与讲法律相统一

       在最近这次宪法修改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多次强调,宪法修改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活动,也是影响深远的重大立法活动,必须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注重从政治上、大局上、战略上分析问题,注重从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上思考问题。

因此,修改宪法、学习宪法和实施宪法,都要讲政治,都是在完成必须不折不扣完成的政治任务。

    2.宪法是纲领性规范与行为性规范的统一

    我国宪法制度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具有很强的纲领性,是纲领性规范与行为性规范的有机结合、内在统一。法律具有规范性,明确应当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可以做什么、有权做什么,明确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等。法律规范的调整和适用对象,一般来说都是明确的、特定的。宪法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各种法律法规的总依据,一方面,它属于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其内容具有法律规范的一般性质,应属题中应有之义;另一方面,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中又有许多纲领性、宣示性、倡导性规范,多为宏观的、总括的、动态的,体现国家活动的目标和方向、理念和价值、立场和原则等。这类纲领性规范,同行为性规范一样,都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具有法律效力。当然,这类纲领性规范的法律效力有其自身的特点。

   既然宪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因此就必须破除违宪不担责的错误观念,对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第五次宪法修正的必要性

    我国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一条基本规律。由宪法及时确认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以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有必要对我国宪法作出适当的修改

    自2004年宪法修改以来,党和国家事业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特别是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党的十九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政治论断,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和引领意义。为此,有必要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对我国现行宪法作出必要的修改完善,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通过国家根本法确认下来,使之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遵循,成为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活动准则,从而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是新时代的必然要求。

   (四)宪法修正案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

    这次宪法修改,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反映了党心军心民心所向。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首先必须深刻领会和把握这次宪法修正案的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

    第一,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宪法修正案在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的同时,将对于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至关重要的一系列重要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同时写入宪法,也就是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一个科学和完整的思想体系“整体入宪”。例如在修正案第三十九条明确肯定了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制、爱国、敬业、诚信、友善”24字高度概括,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是全国各族人民在价值观念上的“最大公约数”,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又如,宪法修正案还根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思想,把“改革”作为与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相并行的社会主义实践形式写进了宪法。此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新发展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内容均载入宪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入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筑牢了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二,调整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这有利于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引领全党全国人民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第三,完善了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现了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这是第二次“法治”入宪。第一次“法治”入宪是1999年第三次修宪,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在宪法正文中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没有同时把宪法序言中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出修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部署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这次修宪,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反映了我们党对法治建设基本规律认识的深化,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法治的坚定决心,有利于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必须说明的是,法制与法治虽然是一字之差,但却有根本的区别法制指的是法律和制度,而法治是法律的统治,其含义是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任何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和法律,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中的“法制”改为“法治”,即由“刀制”改为“水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意义重大。“法治”不仅包含“法制”,即“法律制度”,更是对“法制”的升华;“法治”不仅意味着要有“法制”,更意味着对法律的有效实施,倘若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法律文本制定得再好,也无异于一张白纸。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涉及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和守法等方方面面,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目标是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增设宪法宣誓制度。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承认宪法、忠于宪法、维护宪法,是受领公职的前提条件。并且,要公开地、以诵读法定誓词的形式来承诺自己对宪法的忠诚和维护。宪法宣誓所作的承诺,也是人民监督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的一个重要凭据。宪法宣誓不仅是一个简单仪式,而且具有丰富的政治内涵和宪治内涵。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之前又作了修订。现在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也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教育和激励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增强宪法自信,加强宪法实施。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这一变化,不简单是名称的变化,实际上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的一个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制度。此外,增设设区的市享有立法权制度,为赋予设区的市以立法权提供了宪法依据,有利于设区的市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制定体现本行政区域实际的地方性法规,从而增加法律规范的供给,更好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更为有效地加强社会治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充实了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现行宪法在序言中确定了党的领导地位,这次宪法修改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进宪法关于国家根本制度的条文,这一修改,把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制度内在统一起来,从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高度确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使坚持党的领导从具体制度层面上升到国家根本制度层面,确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宪法地位,从而使宪法中党的领导规范具有最强的制度约束力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有利于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和宪制基础,有利于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维护党的政治权威和宪法权威,提高党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完善执政方式, 充分发挥宪法作为根本法在保障执政党依法执政、依宪执政中的保驾护航作用,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有效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第五,修改了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这是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人“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实践中逐步探索出的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在宪法上确认和固定这一领导体制,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国家领导体制。

    第六,增加了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宪法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并作出相关规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制定于宪有源。宪法设立监察委员会这一新的国家机构,是现行宪法颁行以来的一次重大政治体制改革。这一改革的目的在于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在宪法修正案通过后,于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使宪法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具体化,落到实处。设立监察委员会,是对我国政治体制的创新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这就使得我国国家权力的配置架构发生重大变革,人大之下的“一府两院”变成“一府一委两院”。宪法修正案以及监察法关于国家监察制度的规定,解决了原有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的监察范围过窄比如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中的非党员公职人员,民主党派机关中的非中共党员公职人员,协警、交管员等受委托临时行使公权力的人员中的非党员,还有非党员村干部等,这些群体不属于原行政监察法的监察对象,又不在纪委监督的范围之列)、反腐败力量分散、体现专责和集中统一不够等明显不适应问题,构建了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对此应说明的有如下几点:

    1. 监察法规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广州市白云区“留置第一案”对象杨贵蓝,他是太和镇城管辅助执法队原队员,非中共党员,且不属于公务员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监察体制改革之前,此类人员既不属于党纪监督对象,也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处在监督盲区。);(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如去年底,湖南省洪江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对象——安江镇高阳村村委会主任贺华云即为此类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以调查取代“两规”,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监察权和行使的程序,并明确要求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尤其对于留置的条件和程序监察法作了具体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第四十四条规定:“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3. 构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的体制。在我国,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行使公权力,为人民用权,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党内监督是对全体党员尤其是对党员干部实行的监督,国家监察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的监督。我国80%的公务员和超过95%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这就决定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也决定了实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的必然性。这种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的监督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根据监察法成立的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从而在我们党和国家形成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统一的权力监督格局,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惩治腐败的有效机制,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监察道路。

  (五)以习近平总书记宪法重要论述为指引深化对宪法修正案的理解

基于这次宪法修正案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一个体系整体入宪,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因此前述中宣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明确要求在进行宪法宣传教育时,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学习贯彻宪法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因此学习、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宪法思想就显得极为重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宪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主要体现在:

  (1)《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

  (2)《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

  (3)《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

  (4)关于国家宪法日作出的两次重要指示(2014年12月和2016年12月)。

  (5)《在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2018年1月18日、19日)。

  (6)《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8年2月24日)。

    这些论述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思想深邃,阐述精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宪法重要论述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是此次宪法修正的重要指引和依据,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宪法重要论述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宪法修正案的理解。

  1.关于宪法的性质、地位和权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强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强调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强调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要求全党全国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提高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水平。

   2.关于宪法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要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由宪法及时确认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以更好地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

  3.关于宪法的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强调我国宪法发展历程说明,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强调宪法实施同每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都密切相关。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是宪法实施的具体表现,有利于维护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今年3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习近平主席面对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面对13亿多全国人民,庄严进行宪法宣誓,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国家最高领导人首次进行宪法宣誓,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率先垂范,带头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恪守宪法的高度政治自觉,充分体现了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坚定意志和决心,为全体国家工作人员作出了表率,树立了榜样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4.关于宪法的遵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5.关于宪法的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强调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维护宪法权威。

  6.关于宪法的宣传教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强调在全党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宪法意识。强调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7.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定宪法自信。我们坚定“四个自信”,要对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满自信。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已经并将更好展现国家根本法的力量、更好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8.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9.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宪政”有着本质区别。针对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把我们讲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所谓西方“宪政”混为一谈的把戏,习近平总书记严正指出,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宪政”有着本质区别。我们就是在不折不扣贯彻着以宪法为核心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一些人打出“宪政”牌,就是要通过对“宪政”这一政治概念进行学术包装,目的是要拿“西方宪政”来框住我们,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打入另类。总体上说,在当代中国,“宪政”这个概念是不适用的。

   二、政法机关及政法干警应成为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和实施宪法的模范。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的根本活动准则;由政法机关的特殊重要地位所决定,模范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和实施宪法是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的职责使命。

   )政法机关应严格遵守宪法规定,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五次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宪法的明确要求,也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内容,更是宪法实施的根本保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就是要落实宪法确立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一重要原则,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就要不断完善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制度规范、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的领导在国家治理中的制度优势,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各领域。就要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的法律权威,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增强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领导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进一步明确一切弱化、反对、否定党的领导的言论和行为从根本上都是违反宪法的,必须从法律上进行抵制和追究。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新时代政法工作的最高原则和最大优势。政法委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政法机关是维护国家政权的核心部门,更应该严格遵守宪法关于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规定,始终坚持和保证中国共产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时刻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政法干警应该是中国共产党的忠诚卫士。

     此次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反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宪法的系列重要论述中关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论述,这是习总书记特别强调的、讲得最多的。这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精髓。

  1.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抓住了这个根本问题,就是抓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核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对这个核心问题,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立下了定海神针,为全面依法治国定下了总根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大的“特”就“特”在这里。

  2.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这是正确认识党和法的关系的关键。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是有机的统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3.“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不动摇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都是错误的、有害的,都是违反宪法的,都是绝对不能接受的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这个界限一定要划清楚。这些论述有力廓清了困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迷雾,有力回击了一些人试图质疑、削弱和否定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的政治图谋。

  4.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习近平总书记把我们的政治和法治的关系概括为“三个本质上”,即:“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这些精辟论述告诉我们,一定要牢记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5.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要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加强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另一方面,要改进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政法委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和全面领导,统一政法各部门思想和行动,突出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要求,确保政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在宪法统领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是坚持依宪治国。我国宪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它既不同于西方宪法,也不同于近代以来我国曾经出现的旧宪法。我们的依法治国,与西方的所谓“宪政”存在本质不同,不能以外国的坐标系来衡量我国的宪法和法治道路,更不能相互混淆、生搬硬套。实践充分证明,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长期以来,党领导人民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我们要树立坚定的宪法自信,坚决抵制和反对鼓吹西方“宪政”概念及其模式的错误观点,坚持走符合我国国情的宪法发展道路。

新时代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特别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宪法通过修改将更好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要在宪法统领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使全面依法治国始终保持正确方向。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依照宪法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和权利,履行职责和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都必须按照宪法确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要以宪法为准绳,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不断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要把宪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在党的领导下,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不断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不断提高国家法治化水平。

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的职责使命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因此一定要模范遵守、运用和实施宪法、法律,将对宪法的尊崇和信仰,体现在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等各项政法工作中。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保障和促进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各国宪法大都集中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一般被称为人权或者公民权利宣言书。列宁曾经讲过:“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我国宪法始终高度重视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第二章具体规定了公民基本的权利。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被宪法确认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其中重要的一条是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就为保障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而宪法确认的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必将为保障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征程中,政法各部门和全体政法干警理应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使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作出应有的努力和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