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的特色及增强其实施效果的建议
徐焕茹
一、条例的若干特色
1.体现了防治结合、系统治理的原则。条例第3条提出西枝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质保护进行目标管理,对西枝江流域的产业实施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的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建立西枝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以及第三章关于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的规定均明确体现了这一原则。
2.建构了协同治理水质的体制机制。条例明确规定了西枝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水质保护负总责、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协同履责的体制,体现了政府主导的原则,同时明确规定了水环境保护的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及法律责任,提倡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以及鼓励适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等等,由此,有利于形成政府主导下的环境保护义务人、潜在义务人以及社会公众对西枝江流域水质进行协同治理的局面。
3.体现了以问题为导向,从实际出发的地方立法原则。条例的立法者在前期进行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提出了“上游治山、下游治污”的基本思路,并对影响西枝江流域的污染源的治理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如针对桉树的等外来速生用材树种纯林、畜禽养殖对流域造成水污染问题,明确规定:“禁止种植不利于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的外来速生用材树种纯林。现有桉树等外来速生用材树种纯林,由市人民政府制订规划,逐步实施林分林相改造,恢复为地带性常绿阔叶林。”(第十五条第二款) “西枝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养殖场(小区),改建养殖场(小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鼓励发展符合畜禽养殖规划的生态养殖。”(第二十条)
二、关于增强条例实施效果的建议
1.在《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颁布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7年6月27日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其中第五条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以此次立法评估为契机,要求西枝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建立河长制,强化及细化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的责任制。
2.建议由市政府统筹制定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的规划及具体方案。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涉及多个行政区域,包括惠东、惠阳、惠城区,各个区域面临的问题不一,如惠东主要涉及如何植树造林,涵养水源,清理桉树及养猪场等问题,而惠阳区所辖淡水河主要涉及如何治理劣质水体和水生态修复问题,这就需要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其贯彻实施《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的工作目标和行动方案,然后在市政府的统筹下制定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的规划及具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