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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环境法治建设 谱写绿色发展新篇章

来源/发表人: 发布时间:2017-12-28 浏览次数:4577

加强环境法治建设 谱写绿色发展新篇章

广东惠宏信律师事务所   徐焕茹

中共惠州市第十一次代表大会提出我市建设绿色化现代山水城市的目标。日前召开的中共惠州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将生态文明建设问题作为我市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全会精神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之一。由此充分证明,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致力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态环境的需要。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市长期工业化过程以及农村粗放式经营累积了不少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整体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有待落实,生态环境的容量和环境的自净能力有待增强。法律作为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基本方式。加强环境立法,严格环境执法,强化环保义务人的主体责任,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法律意识,引导人民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是我市实现建设绿色化现代山水城市目标的必采举措。

一、以环境问题为导向,加强环境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我市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立法,已制定了《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正在制定《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等,其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在不断颁布。国家、省以及我市的环保法律法规为环保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和保障。但应当看到,我市的环境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整体生态系统保护不足,以及水、空气、土壤污染较为严重。围绕这些环境问题,我市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应区分轻重缓急,城乡统筹,完善立法及规制建设计划,加快推进我市山河湖海一体保护,水、空气、土壤污染重点防治的立法及规制建设工作。就水污染防治而言,可在实施国家规定的河长制的基础上,探索制定湖长制、库长制,以此落实湖泊、水库的治理维护责任制。

二、严格执法,维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的权威

环保法律执法难曾是长期存在的问题。其中,既有倚重GDP的发展理念影响,更有排污企业非法偷排等因素干扰。随着国家环保监察体制改革和环保执法手段的加强,环保行政部门以及生态资源管理机关应当进一步强化严格执法的观念,加大执法的力度,敢于碰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的规定,环境法律制度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事前预防、行为管制和事后救济三大类。一是事前预防类,主要是指为避免经济发展产生环境危害而设置的制度,是预防原则在环境立法中的具体体现和适用,主要有环境规划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二是行为管制类,主要是指监督排污单位和个人环境行为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为环境监管提供可操作的执法手段和依据,包括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环境保护税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等;三是事后救济类,主要是指对污染行为及其后果进行处理处置的制度,其目的是防止损害扩大、分清责任和迅速救济被害方,包括限期治理制度、污染事故应急制度、违法企业挂牌督办制度、法律救济制度等。同时,在生态保护方面,还建立了生态功能区划制度、自然保护区评审与监管制度、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自然资源许可制度等。只有环保行政部门以及生态资源管理机关严格执行这些法律制度,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才能树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的权威,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才有法律的保障。

三、强化环保义务人的主体责任 落实预防为主、污染者负担和破坏者修复原则

   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是经济发展不平衡的表现,即没有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关系所导致。绿色发展的模式是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之间矛盾的根本途径。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建立绿色生产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必将成为我国生态环境立法的重点。根据我国的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规定,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是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落实到法律制度上,就要强化环保义务人的主体责任,要求企业经营者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定的以下环保法律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十九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2. “三同时”制度(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3.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4.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5.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四、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法律意识,形成全民共治共享环境生态的局面

环境生态保护是全民的事业。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环保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要将党的主张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变成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必须大力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法律意识,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普法途径和环保教育方式,让环境保护意识入心入脑,让全体人民真正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