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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诉讼制度和律师制度的特色

来源/发表人:徐焕茹 发布时间:2013-12-5 浏览次数:3739
   我受中国司法部的派遣从199411月至19955月,参加中英律师交流项目,在香港薛冯邝岑律师行接受了为期半年的培训。我于1994113日抵港后,即到薜冯邝岑律师行报到,该律师行首席合伙人薜建平律师专门与我商谈培训计划。按照该律师行的安排,我先后观摩并部分参与了从裁判署——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等不同级别法院的诉讼活动,曾到香港土地注册处、公司注册处、商业登记处、律政署等部门参观;并为该律师行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的内部咨询性意见十五份,撰写合同、协议五份。同时,还阅读了英文版香港法律书籍8本及关于香港银行业务、不动产转让、公司成立、股份转让及生意买卖等方面法律文件的主要格式。在半年期间还尽可能较多地接触香港律师界的同行,从他们身上学到了许多有益的东西。总之,我认为,半年时间虽短,但我并没有虚度,通过培训,增长了学识,结交了朋友,维护了中国律师的形象,可以说是顺利完成了司法部下达的培训任务,在半年中,给我印象最深的是香港诉讼制度和律师制度的特色。兹介绍如下:

   一、香港诉讼制度的特色。

   1.香港诉讼制度沿袭英国法制,实行抗辩式的诉讼制度,法官审案重证据,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讲求平等、公平。诉讼中任何不公平的情况足以构成否定判决的充分理由。

   2.目前,在香港的各级法庭均以英语为诉讼语言,所有法律文件均以英文文本为准。

   3.香港实行判例法,法官审案,律师提供法律意见,需查阅浩如烟海的判例。而判例法非法官和律师不能掌握,所以一般在地方法院以上的法院进行诉讼,当事人都需延请律师。

   4.香港法院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的诉前财产保全(ANTON  PILLER  0RDER)和诉前证据保全(THE  MAREVA INJUNTION)均是以判例确定的,法官在决定是否准许采取这类诉讼保全措施时自由裁量权甚大。

   5.在诉讼中,当事人及证人的供述采用誓章或确认(AFFIRMATION)的形式,如果当事人或证人故意提供虚假供述,会被科以藐视法庭罪和伪证罪。

   6.香港实行陪审团制度,在审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极为严重的刑事罪案如谋杀、误杀、强奸、持械行劫、严重的毒品案等时,由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会同陪审团审理。陪审团通常由七个陪审员组成,重大案件亦可由首席大法官下令由九个陪审员组成。

   7.在香港,法院判决的债务利率标准是由香港最高法院确定的,经首席大法官公布后生效。债务利率标准与香港银行同业公布的利率是挂钩的。

   8.由于英美法系诉讼程序的繁杂性,当事人进行诉讼费时耗资。现香港最高法院正着力在缩短审理期限、提高审判效率上下功夫。

   二、香港律师制度的某些侧面。

   香港律师分为律师(又称事务律师)和大律师(又称讼务律师)。事务律师主要负责非诉讼法律事务及接收诉讼案件交由大律师出庭。事务律师只能在法院内庭(chamber)处理一些简单的诉讼事务如安排开庭时间等,而不能出庭陈词。而大律师虽不能直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诉讼案件,但经事务律师委托出庭的大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权(right of audience)是不受限制的,下面主要介绍事务律师的某些情况。

   事务律师由最高法院授与律师资格,由律师会发牌执业。一个事务律师有一位以上秘书为其工作。律师接办法事务先到会计部或财务部取得一个档案号,然后按小时计算律师费,直到档案处理完毕为止。律师的收费从千到上万元不等。律师只能按标准或高于标准收费而不能低收费,否则会被认为是不公平竞争而受到纪律处分,在一个律师行内有两种帐户,即律师账户与客户的帐户,两者是严格分开的,如律师行挪用客户的款项,则会遭到停牌等最严重的处分。

   香港绝大部分的律师非常注重职业道德(专业操守),对工作认真负责,勤业敬业,在社会上极受尊重,而且在香港专业人士中收入可以说是最高的。香港的事务律师还可以分为政府律师和私人执业律师,许多政府部门都有自己的律师、律师作为一个特定的社会阶层已渗透到香港社会的各个角落。

   据我了解,香港律师的非诉讼业务主要集中在不动产买卖,银行、公司业务等方面,这些方面的法律业务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有相当的经验来处理这些业务。如果律师在处理这些业务时有错漏,导致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律师行要负赔偿责任,而律师行的赔偿责任是通过投保责任保险(liability lnsuance)而分摊给整个社会的。

目前,香港律师界正处于关键性的转折关头,一系列新的问题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如执业十年的律师是否有资格被委任为法官的问题,大律师与律师的合并问题,香港律师行如何适应97来临在法律语言方面上提出的新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