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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应坚持的正确态度

来源/发表人: 发布时间:2016-5-25 浏览次数:3895

法学研究应坚持的正确态度——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有感

惠州市律师协会会长   徐焕茹

    2016年5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从世界和我国发展的大历史、大视野出发,深刻阐明了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地位;阐明了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意义;揭示了在当今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中,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的历史机遇与广阔空间,对我们所要繁荣发展的哲学社会科学的性质、主题、导向等重大问题给出了明确回答。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是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行动纲领。作为一名法学工作者,就法学研究应坚持的正确态度谈点浅见。

一、法学研究应坚持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思想方法

习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必须旗帜鲜明加以坚持。”法学是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法学为指导制定的法律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法和依靠。没有正确的理论,就没有正确的行动。马克思主义以谋求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的利益为出发点,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系被实践长期检验而被证明是正确的理论,是构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础,我国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以及法律监督都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社会主义的法学理论的建立和发展一直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实践进一步证明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正确性和强大的生命力。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程中,马克思主义从来就是认同法治理念和价值的。因此,认真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法治的理论和观点,应当成为法学工作者发展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出发点。

习总书记同时指出:“马克思主义是随着时代、实践、科学发展而不断发展 的开放的理论体系。” “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统一起来,结合新的实践不断作出新的理论创造,这是马克思主义永葆生机 活力的奥妙所在。”这就要求我们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的国情、中国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我国的法律制度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迁,法律制度如何与时俱进,需要法学理论作出正确的回答。因此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根据社会发展变化的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围绕如何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如何以法治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重大课题,深入研究,全力攻关,推出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成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学学科体系及教材体系提供理论指引和行动指南。

二、法学研究应批判地借鉴古今中外的法治文明成果

习总书记在座谈会上指出:“我们要善于融通古今中外各种资源,特别是要把握好3方面资源”,即马克思主义的资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资源以及国外哲学社会科学的资源。我国没有法治的传统,法治是西方文明的优秀成果,我们从事法学研究,应当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批判地借鉴西方的法治文明成果。习总书记在讲话中提及的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汉密尔顿等人著的《联邦党人文集》、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就是集中反映西方法治文明的重要法学文献,其实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也是在借鉴这些法学名著的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正如法律是特定社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一样,法学也是具有民族性和本土性的理论学科,因此建立和发展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应该系统地研究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以及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各种传统因素。总之,法学理论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法学研究,既要植根于中国的土地,又要有宽阔的视野和开放的视角,全面系统地利用古今中外的法制资源以及其他一切社会文明的成果,做到洋为中用、古为今用。  

我们有理由相信,广大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指引下,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己任,坚持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思想方法,批判地借鉴古今中外的法治文明成果,经过不断努力,久久为功,一定能够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完善的法学理论体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