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动态
业务研讨
首页 > 法律研讨 > 业务研讨 > 详细介绍

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若干法律思考

来源/发表人:徐焕茹 发布时间:2013-12-5 浏览次数:3401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任务,那么正确认识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的关系无疑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笔者拟从法律的视角就构建和谐社会所涉及的若干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构建和谐社会就是构建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是指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协调的社会。要达致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必须厉行法治。这是由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和法治的功能所决定的。

    首先,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

20052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研讨班做重要讲话时概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有六个,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第一个基本特征,表明了法治对于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同样和谐社会的另外五个基本特征,也表明了法治与社和谐社会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观和法治建设追求的终极目标。诚实友爱需要法律规范的引导和法治的威慑力。社会要充满活力有赖法治强有力的保障。社会的安定有序必然是法治状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同样离不开法律的调整。

   其次,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保障。

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其确认为重要的社会发展目标。从此我国开启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崭新历程。这表明法治已成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法治意味着法律之上,意味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意味着公平正义和秩序井然。由此可见法治国家的理想与和谐社会的内涵具有一致性,只是前者的对象是国家,后者的对象是社会。而从整体上讲,国家与社会具有同一性。依法治国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同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经之路。因为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保障。社会的和谐说到底是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其定义本身即表明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最全面、最有力而且是最终的手段,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二、法治建设如何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法治建设涉及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和谐社会的构建则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民生、自然环境等方方面面。我们认为,服务于和谐社会构建的法治建设应当着力推进如下工作:

    (一)推进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使广泛的行政权力,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从财政、金融、交通、国防、环保,到教育、科技、文化无一不管。行政行为对社会经济各项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而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依据。从法律适用的数量来看,在所有的法律法规之中,依赖政府执行的法律在80%以上。行政机关已从过去主要依靠政策行事过渡到依法办事。从一定意义上讲,行政工作就是法律工作。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显然无法处理政务。由于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需要行政机关去实施和执行,因此,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成为依法治国的关键。行政不当、行政效率不高,必然影响社会的和谐、进步和发展。可见,政府是最重要的执法主体,也是法治能否实现,社会是否和谐的主导力量。从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政府管理的效能如何,政府执法的状况如何,对于社会的状况都有着根本的影响。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特别强调政府的依法行政。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2004322日,国务院下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10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主要任务和措施。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我们必须树立新的行政理念。具体来说,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从职能上讲,依法行政应当是管理与服务的统一;(2)、从效能上讲,依法行政应当是公正与效率的统一。长期以来,有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应偏重效率,公正居于次位。这是错误的。因为行政工作就是执法工作,公正是执法的灵魂。而且必须强调,行政行为的公正应当是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应当是执法过程公正与执法结果公正的统一。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推行政务公开,严格遵守行政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应当符合实质公正的要求。
      2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
      
以人为本的执法观,就是要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尊重民意、尊重人格,保障人权。这也是科学发展观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实施行政行为,要把法律、法规的原则性与具体个案的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在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土地盘整的过程中应当特别防止为了少数团体或个人的利益损害群众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滥用行政权的行为。过去,在我市就出现了某些行政机关为了满足个别开发商的利益发放拆迁许可证强行拆除小区内职工房改房的情况。为了开发商开发商品房去剥夺他人房屋所有权明显是行政不当。行政机关应当执政为民,绝对不是,也不应当是个别团体或个人的工具。在这里,我强烈呼吁,应当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良知教育(或称良心教育)。因为如果执法人员良知缺失,再好的法律,也会被人当作滥用职权的籍口。所以,我们一方面要强调提高公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要强调提升其道德素养。

  (二)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公正则是最大的不公正。如果没有司法的公正,其他社会公正就无从谈起。司法公正对于维护社会和谐是特别重要的。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纷争的社会,只是纠纷较少,一旦发生了又能很好解决的社会,才是最好的社会。公正司法可以有效地解决纠纷,司法的公正则可以减少纠纷。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使司法发挥充分的效用,为社会和谐提供最有力的手段。以和谐社会作为目标的司法必须以公正作为价值目标。法律本身就应当是为公平正义而存在的。公正是司法的内在要求,也是和谐社会的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缺乏公正的社会,必然不会是和谐的。各种社会利益主体如果在法律上得不到公正的对待,他们就会不平则鸣地抗议,也就必然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状态。司法公正只是最基本的社会公正。只有整个

社会处于全面的公正之中,我们才可能说这个社会赢得了长治久安的社会基础、道义基础、制度基础,和谐社会才能真正建立。

   (三)保护弱势群体 

保护弱势群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特别注重保护弱势群体,是社会进步文明的表现,是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也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举措。社会弱势群体,表现为贫困人口、下岗职工、待业青年、残疾人、老人、儿童、重大疾病患者、受灾群众、进城务工人员等,他们处于社会利益分配与占有的弱势地位,基本利益都难以得到保障。从人权保障的意义上讲,我们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并予以特别的关爱。从社会稳定的角度看,他们中的一部分人不可避免地对社会抱有一定的不满情绪。如果任由这种情绪发酵,后果就不堪设想。但要减少和消除这种不满情绪,绝对不能靠对弱势群体的忽略,乃至

强力控制来加以解决。所必须的只能是对其切身利益的深切关怀,对其现实困难的切实解决,对其不满情绪的彻底消解。只有这样,才能获得社会的进步文明、人权保障、安宁祥和。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严格执行相应的法律,给弱势群体以应有的社会保障。这些社会保障如果没有确实的法律保障,就无法转化成社会的现实。在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上,还有大量的立法任务没有完成。整体的社会保障法制还在建构之中。社会普遍的人权保障,残疾人救助,儿童权利保护,老人权利保障,妇女权利保障,贫困者救济,失业保障,养老保障等方面,法律制度的空白还很多,既有的法律也存在着如何进一步完善的问题。这些都与社会的安全稳定息息相关,都与社会的和谐程度密切联系。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   

   (四)保护生态环境 

     保护自然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环境保护早已确立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历史和现实清楚地表明,人类并不能对大自然发号施令,必须尊重自然规律,通过规范人类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统一。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依法防治环境污染,才能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才能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惠州市拥有得天独厚的良好生态环境,尤其是拥有清洁而丰富的水资源,这本来是惠州优越于珠三角其他地区的资源优势,但这几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工业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东江和西枝江流域,给这两江造成了有目共睹的污染,如果不立即果断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和解决水污染问题,惠州的水资源优势将丧失,由此给我市和广大人民造成的显性和潜在危害将是无法弥补和不堪设想的。为此,我们建议:1、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宣传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增强环保法律意识,使达标排污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使市民养成节约资源的习惯;2、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预防环境污染和减少污染物总量。3、严厉制裁污染环境和浪费、破坏资源的违法行为。

   (五)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律师作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负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业使命。律师的执业属性和功能决定了律师职业是带有政治性的,不能与其他中介组织混为一谈。如前所述,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两个本质特征,可见,律师的职业使命与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是完全契合的,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律师通过提供各种各样的法律服务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在践行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社会矛盾多发、凸显期,如何化解社会矛盾成为摆在我们国家面前的突出问题。律师由其执业性质和范围所决定,与社会各阶层保持着最直接、最密切的联系,对各种社会问题有着深切的体验,了解基层群众的呼声和诉求,而且本身就以解决社会矛盾为已任,同时有具有解决社会矛盾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因此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可以发挥独特而有效的作用。律师虽然受一方当事人所托行事,但律师的执业使命要求律师应秉持公平正义之心,为解决社会矛盾尽心尽力。因此律师在参与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应当遵守若干原则:1、引导当事人当事人尽量通过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解决人民内部矛盾。2  在当事人无法和解的情况下,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和纠纷,不得鼓动当事人采取上访、非法集会、示威等方式解决矛盾。遵循正当法律程序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律师应当做到而且能够做到的,但在现实中有些律师做得并不好,对此必须引起我们高度的注意。3、严格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关于处理群体性案件和敏感性案件的规定,强化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使此类案件的处理可控且有质量保证,防止与群体性案件和敏感性案件相关的社会矛盾的激化,树立律师在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大众中的良好形象。4、通过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以及组织律师积极参与涉法信访,协助政府解决社会矛盾,切实为政府分忧解难。